服務項目
Services
  • 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消防法第九條要求:
    具有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設備。
    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包括:
    工廠、倉庫、林場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場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根據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
    每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標準可參閱相關法令節錄。
  • 消防安全設備保養及維護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查項目:

    • 滅火器

    • 室外消防栓

    •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乾粉滅火器

    • 海龍滅火設備

    • 自動撒水設備

    • 水霧滅火設備

    • 泡沫設備

    • 緊急廣播設備

    • 標示裝備

    • 避難器具

    • 發電機

    • 緊急照明設備

    • 消防專用蓄水池

    • 排煙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消防工程設計施工
    為了支援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十條的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以及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建築物竣工查驗工作,我們制定了以下的操作標準:
    對於各類場所根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需的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以及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等設備的配管,我們要求在施工、加壓試驗以及與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相關的工作中,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必須拍照建檔以供日後查核。
    消防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這些設施。這樣的做法能夠確保設備的合規性,並且有效地支援消防機關的執行工作。
  •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是根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所訂立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對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進行檢查,並取得檢查簽證。然後,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憑著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的簽證結果,向所在地的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若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能會面臨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被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善或補辦手續。如果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將被連續處罰,並可能會被要求停止使用建築物,甚至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對於有供營業使用的建築物,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導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會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可能會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如果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複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能會面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會被按次處罰,甚至可能會面臨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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